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5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31
车辆型式安全审验之申请者资格如下: 一、国内制造之完成车,为制造厂;属制造厂委任其他制造厂完成车辆制造者,应经审验机构审查核可,委任或受委任之制造厂始得申请之。 二、进口之完成车,为进口商。 三、国内制造之底盘车由车身打造厂打造车身者,为底盘车制造厂或车身打造厂。 四、进口底盘车由车身打造厂打造车身者,为进口商或车身打造厂。 五、车身打造厂自行进口底盘车打造车身者,为车身打造厂。 六、国内之制造厂或车身打造厂,使用其他厂牌完成车或底盘车变更或改造之完成车,为制造厂或车身打造厂。 七、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进口完成车自行用户,为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 八、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进口底盘车委任车身打造厂打造车身而自行用户,为进口之机关、团体、学校、个人或车身打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