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7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31
申请第六条车辆型式安全审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改依少量车型安全审验方式办理: 一、申请者未能取得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目规定之国外原车辆或底盘车制造厂授权代理证明文档之进口商、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 二、未能检附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审查报告。 三、在国外已领照使用但未报废之车辆。 四、在非属道路范围之场站已使用过之车辆。 五、新货车底盘架装旧车身或旧附加配备之车辆。 申请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其审验车辆均为同车型规格之完成车且申请辆数未逾二十辆者,得以少量车型安全审验方式办理。 办理少量车型安全审验,其申请车辆应为同车型规格之完成车,且每案申请辆数应不逾二十辆。但属第一项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车辆,应逐车办理少量车型安全审验。 属第一项第三款逐车办理少量车型安全审验之车辆,除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自行进口使用之车辆外,应以国内已取得车辆型式安全审验所有检测项目规定之审查报告或检测报告之同型式规格车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