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9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应分别备置原料、物(燃)料、成品及自用机器、设备、转运用货品帐册,报请海关验印;海关验印后,应依海关规定详细记录进、出仓数量、仓库结存数量、自用机器、设备动态及其他纪录,以供海关、园管局或分局随时查核。 前项帐册以电脑处理者,应将进出厂之有关数据,依规定期限输入建档,并按月印制替代帐册之报表,于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备查。 前项替代帐册之报表,得经海关核准以电子媒体录制,并依前项规定期限送海关备查。 区内事业输入之非保税原料,如可与其他保税原料相互替代流用者,应一并登列于原料帐管理,并于年度结算时分项列明,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