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11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有关保税之帐册及编制之报表,除事先报经海关核可者外,应依照海关规定格式印制使用,并于年度盘点结束后保存五年;其有关之凭证,保存三年。 前项帐册、报表及有关之凭证,区内事业得于盘点结束后报经海关核准,以微缩视频、磁带、磁盘片、光盘片或其他电子媒体,按序摄录后依规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单证得予销毁。但海关依法进行查案时,如须复印单证及有关文档,区内事业应负责提供。 海关、园管局或分局因监管或审核需要,除得查阅保税帐册、报表外,并得派员持凭公文查阅其他帐册、报表及凭证,区内事业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