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12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之保税货品,应依序存放固定之仓库或场所,并编号置卡随时记录其存入、领出及结存数量,以备查核;其经海关核准以电脑处理代替纪录卡者,应随时将保税货品进出仓数据输入建档。 前项存放保税货品之仓库或场所,由区内事业负责看管;如有私运保税货品出区之情事者,依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区内事业之保税货品因特殊原因,确须暂存于课税区时,应叙明原因、货品暂存处所及存放期间,并检附货品暂存处所平面图、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其为租用者,并应检附建筑物租赁契约书,向园管局或分局申请核准,并依关税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当担保后为之;其保税货品进出以纪录卡登录备查,并应于一年内运回。 区内事业之保税货品暂存于其他区内事业场所时,应叙明原因、货品存放处所及存放期间,并检附相关证明文档向园管局或分局申请核准后,由园管局或分局副知海关,但免向海关提供担保。 区内事业连续停工十日以上者,应向海关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