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47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后修订: 2019-06-12
本条列出食品业者多项违规态样的处罚(3万至300万元),含违反登录追溯规定、标示不符、未投保产品责任险、申报数据不实等,情节重大得勒令歇业或废止登录。对以集运模式进口食品再贩售的业者,落实登录、追溯、标示与保险是避免重罚的基本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溯或追踪之查核。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五、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三条所为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之规定。 六、违反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第十四条所定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共饮食场所安全卫生之规定。 七、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八条之一第一项所定标准之规定,经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或依第二项及第三项公告之事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依第二项公告之事项、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规定。 九、除第四十八条第九款规定者外,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八条所定标准中有关食品添加物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之规定。 十、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为之公告。 十一、规避、妨碍或拒绝本法所规定之查核、检验、查扣或封存。 十二、对依本法规定应提供之数据,拒不提供或提供数据不实。 十三、经依本法规定命暂停作业或停止贩卖而不遵行。 十四、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输入产品信息申报,或申报之信息不实。 十五、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溯或追踪之查核。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五、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三条所为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之规定。 六、违反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第十四条所定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共饮食场所安全卫生之规定。 七、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八条之一第一项所定标准之规定,经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或依第二项及第三项公告之事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依第二项公告之事项、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规定。 九、除第四十八条第九款规定者外,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八条所定标准中有关食品添加物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之规定。 十、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为之公告。 十一、规避、妨碍或拒绝本法所规定之查核、检验、查扣或封存。 十二、对依本法规定应提供之数据,拒不提供或提供数据不实。 十三、经依本法规定命暂停作业或停止贩卖而不遵行。 十四、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输入产品信息申报,或申报之信息不实。 十五、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食品业者违规的3万至300万元重罚态样解析,进口食品贩售业者风险提醒。
食品业者须依规定办理食品业者登录、创建产品追溯追踪系统,并符合标示规定;达一定规模者还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数据不实或标示违规可处3万至300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