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16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后修订: 2019-06-12
本条规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的禁止事由,四种情形均不得制造、贩卖、输入、输出或使用:一、有毒者;二、易生不良化学作用者;三、足以危害健康者;四、其他经风险评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禁止行为态样同时涵盖输入与输出,是这类商品能否进口的基本门槛。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制造、贩卖、输入、输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学作用者。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经风险评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依本条,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贩卖、输入、输出或使用:一、有毒者;二、易生不良化学作用者;三、足以危害健康者;四、其他经风险评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