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15-1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后修订: 2019-06-12
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制造、加工、调配之方式或条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制成之产品型态或其他事项。 前项应限制之原料品项及其限制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