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44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后修订: 2019-06-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经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或第十六条规定。 三、经主管机关依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命其回收、销毁而不遵行。 四、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所为禁止其制造、贩卖、输入或输出之公告。 前项罚锾之裁罚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经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或第十六条规定。 三、经主管机关依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命其回收、销毁而不遵行。 四、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所为禁止其制造、贩卖、输入或输出之公告。 前项罚锾之裁罚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