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48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后修订: 2019-06-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未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未设置实验室。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登录,或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取得验证。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保存文档或保存未达规定期限。 四、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未创建追溯或追踪系统。 五、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开立电子发票致无法为食品之追溯或追踪。 六、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未以电子方式申报或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方式及规格申报。 七、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八、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所定标准之规定。 九、食品业者贩卖之产品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八条所定食品添加物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之规定。 十、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或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通报辖区主管机关。 十一、违反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出具产品成分报告及输出国之官方卫生证明。 十二、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公告之限制事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未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未设置实验室。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登录,或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取得验证。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保存文档或保存未达规定期限。 四、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未创建追溯或追踪系统。 五、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开立电子发票致无法为食品之追溯或追踪。 六、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未以电子方式申报或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方式及规格申报。 七、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八、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所定标准之规定。 九、食品业者贩卖之产品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八条所定食品添加物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之规定。 十、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或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通报辖区主管机关。 十一、违反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出具产品成分报告及输出国之官方卫生证明。 十二、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公告之限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