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45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后修订: 2019-06-12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或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定办法者,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锾;违反同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再次违反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违反前项广告规定之食品业者,应按次处罚至其停止刊播为止。 违反第二十八条有关广告规定之一,情节重大者,除依前二项规定处分外,主管机关并应命其不得贩卖、供应或陈列;且应自裁处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于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时段,刊播一定次数之更正广告,其内容应载明表达歉意及排调试误之消息。 违反前项规定,继续贩卖、供应、陈列或未刊播更正广告者,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或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定办法者,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锾;违反同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再次违反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违反前项广告规定之食品业者,应按次处罚至其停止刊播为止。 违反第二十八条有关广告规定之一,情节重大者,除依前二项规定处分外,主管机关并应命其不得贩卖、供应或陈列;且应自裁处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于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时段,刊播一定次数之更正广告,其内容应载明表达歉意及排调试误之消息。 违反前项规定,继续贩卖、供应、陈列或未刊播更正广告者,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