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46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后修订: 2019-06-12
传播业者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前条第一项处罚时,应通知传播业者及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传播业者自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应即停止刊播。 传播业者未依前项规定停止刊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或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为广告之限制或所定办法中有关停止广告之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应按次处罚至其停止刊播为止。 传播业者经依第二项规定通知后,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除依前项规定处罚外,并通知传播业者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传播业者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前条第一项处罚时,应通知传播业者及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传播业者自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应即停止刊播。 传播业者未依前项规定停止刊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或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为广告之限制或所定办法中有关停止广告之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应按次处罚至其停止刊播为止。 传播业者经依第二项规定通知后,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除依前项规定处罚外,并通知传播业者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相关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