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与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及其辐射作业管理办法|第 19 条|原子能|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12-22
使用应申请许可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或分装、标志放射性物质者,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档,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合格后,发给安装许可: 一、经核准设立或登记之证明文档影本。政府机关(构)免附。 二、相关操作人员证明文档影本及在职证明。 三、作业场所辐射安全评估。 四、辐射防护计划及辐射安全作业守则。 五、从事标志放射性物质者,应提送放射性物质之物理、化学性质及相关处理程序。 六、符合辐射防护管理组织及辐射防护人员设置标准规定者,应另检附辐射防护人员认可证书影本。 前项申请人取得安装许可后,始得依核准之作业场所辐射安全评估进行安装屏蔽工程。工程完竣后三十日内,检附测试报告,送主管机关审查及检查合格后,发给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