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与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及其辐射作业管理办法|第 15 条|原子能|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12-22
申请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之使用许可证或登记备查者,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政府机关(构)。 二、高中(职)以上学校或学术研究机构。 三、公司或其他法人。 四、卫生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医疗院所、医事放射所或医事检验所。 五、依兽医师法核准设立之兽医院所。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者。 前项申请用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操作人员。 二、具符合辐射安全规定之使用场所或存放场所。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