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与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及其辐射作业管理办法|第 18 条|原子能|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12-22
使用应申请许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者,应于申请输入或转让时,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档,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其安装涉及屏蔽工程者,审查合格发给安装许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应于主管机关发给输入或转让许可后,检附第二项文档,送主管机关审查及检查合格后,发给使用许可证: 一、经核准设立或登记之证明文档影本。政府机关(构)免附。 二、相关操作人员证明文档影本及在职证明。 三、作业场所辐射安全评估。未涉及屏蔽工程者得免附屏蔽规划。 四、辐射防护计划及辐射安全作业守则。 五、符合辐射防护管理组织及辐射防护人员设置标准规定者,应提送辐射防护人员认可证书影本。 六、使用附表一第一类或第二类之密封放射性物质者,应提送保安计划。 前项申请人取得安装许可后,始得依核准之作业场所辐射安全评估、平面图及屏蔽规划进行安装工程。工程完竣后三十日内,检附下列文档,送主管机关审查及检查合格后,发给使用许可证: 一、辐射安全测试报告(以下简称测试报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质者,应提送密封放射性物质擦拭测试报告(以下简称擦拭报告)。 三、密封放射性物质,应提送放射性物质原始证明文档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