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30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本条规定进口货物之交易价格在哪些情形下不得作为计算完税价格之根据,是海关价格核定的核心条文之一。四种情形为:买方对该进口货物之使用或处分受有限制;交易附有条件致其价格无法核定;依交易条件买方使用或处分之部分收益应归卖方而金额不明确;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致影响交易价格。第二项并枚举八种「特殊关系」情形。这说明了为何申报价格可能不被采认,以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在价格认定上须特别留意。
进口货物之交易价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为计算完税价格之根据: 一、买方对该进口货物之使用或处分受有限制。但因中华民国法令之限制,或对该进口货物转售地区之限制,或其限制对价格无重大影响者,不在此限。 二、进口货物之交易附有条件,致其价格无法核定。 三、依交易条件买方使用或处分之部分收益应归卖方,而其金额不明确。 四、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致影响交易价格。 前项第四款所称特殊关系,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买、卖双方之一方为他方之经理人、董事或监察人。 二、买、卖双方为同一事业之合伙人。 三、买、卖双方具有雇佣关系。 四、买、卖之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决权股份。 五、买、卖之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他方。 六、买、卖双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七、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人。 八、买、卖双方具有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依本条第一项,有四种情形:一、买方对该进口货物之使用或处分受有限制,但因中华民国法令之限制、对该进口货物转售地区之限制,或其限制对价格无重大影响者,不在此限;二、进口货物之交易附有条件,致其价格无法核定;三、依交易条件买方使用或处分之部分收益应归卖方,而其金额不明确;四、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致影响交易价格。
依本条第二项,指下列情形之一:买、卖双方之一方为他方之经理人、董事或监察人;买、卖双方为同一事业之合伙人;买、卖双方具有雇佣关系;买、卖之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决权股份;买、卖之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他方;买、卖双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人;买、卖双方具有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