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19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海关得对纳税义务人、货物输出人或其他供应链相关业者实施优质企业认证,经认证合格者,给予优惠措施。 依前项规定认证合格之纳税义务人或货物输出人,经向海关提供相当金额之担保或申请核准自行具结者,其特定报单之货物得先予放行,并按月就放行货物汇总完成缴纳税费手续。 第一项申请认证应具备之资格条件、申请进程、优质企业之分类、供应链业别、优惠措施、停止或废止适用条件、第二项得先予放行之特定报单、担保方式、申请自行具结之条件、税费缴纳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