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18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这是加速进口通关最内核的条文。海关可先按申报征税放行、事后再审查,并须于放行翌日起6个月内通知补退税,逾期视为核定;遇减免证明或输入许可未及备齐时,也可缴保证金先行验放。对集运客户来说,「先放后核」让货物不必等完整审查就能提领,是大幅缩短到货时间的制度基础。
为加速进口货物通关,海关得按纳税义务人应申报之事项,先行征税验放,事后再加审查;该进口货物除其纳税义务人或关系人业经海关通知依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事后审核者外,如有应退、应补税款者,应于货物放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通知纳税义务人,逾期视为业经核定。 进口货物未经海关依前项规定先行征税验放,且海关无法实时核定其应纳关税者,海关得依纳税义务人之申请,准其检具审查所需文档数据,并缴纳相当金额之保证金,先行验放,事后由海关审查,并于货物放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核定其应纳税额,届期视为依纳税义务人之申报核定应纳税额。 进口货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第一项规定先行征税验放。但海关得依纳税义务人之申请,准其缴纳相当金额之保证金,先行验放,并限期由纳税义务人补办手续,届期未补办者,没入其保证金: 一、纳税义务人未实时检具减、免关税有关证明文档而能补正。 二、纳税义务人未及申请签发输入许可文档,而有实时报关提货之需要。但以进口货物属准许进口类货物者为限。 三、其他经海关认为有缴纳保证金,先行验放之必要。 依法得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未依前项第一款规定申请缴纳保证金而缴税者,得于货物进口放行前或放行后四个月内,检具减、免关税有关证明文档申请补正及退还其应退之关税。
为加速进口货物通关,海关得按纳税义务人应申报之事项,先行征税验放,事后再加审查;该进口货物除其纳税义务人或关系人业经海关通知依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事后审核者外,如有应退、应补税款者,应于货物放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通知纳税义务人,逾期视为业经核定。 进口货物未经海关依前项规定先行征税验放,且海关无法实时核定其应纳关税者,海关得依纳税义务人之申请,准其检具审查所需文档数据,并缴纳相当金额之保证金,先行验放,事后由海关审查,并于货物放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核定其应纳税额,届期视为依纳税义务人之申报核定应纳税额。 进口货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第一项规定先行征税验放。但海关得依纳税义务人之申请,准其缴纳相当金额之保证金,先行验放,并限期由纳税义务人补办手续,届期未补办者,没入其保证金: 一、纳税义务人未实时检具减、免关税有关证明文档而能补正。 二、纳税义务人未及申请签发输入许可文档,而有实时报关提货之需要。但以进口货物属准许进口类货物者为限。 三、其他经海关认为有缴纳保证金,先行验放之必要。 依法得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未依前项第一款规定申请缴纳保证金而缴税者,得于货物进口放行前或放行后四个月内,检具减、免关税有关证明文档申请补正及退还其应退之关税。
关税法第18条「先放后核」完整解析:进口货物先行征税验放、6个月内核定、缴保证金先验放的规定——集运通关提速的关键条文。
海关先依申报征税、放行货物,事后再审查并于6个月内核定应补或应退税额。这让集运货物能更快提领,不必等海关逐笔完整审查,是加速通关的关键机制。
原则上海关应于货物放行翌日起6个月内通知补退税,逾期未通知即视为已核定。若被列入「事后审核」对象则另计,建议保留交易与报关文档备查。
属准许进口类货物且有实时报关提货需要时,可依本条申请缴纳保证金先行验放,再限期补办输入许可手续;届期未补办会没入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