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20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载运客货之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应填具之货物舱单、旅客与服务人员名单及其他进出口必备之有关文档,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向海关申报。 前项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船舶为船长;在飞机为机长;在火车为列车长;在其他运输工具为该运输工具管领人。 经营第一项业务之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应向海关申请登记及缴纳保证金;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办理进出口通关、运行运输业务、通关事项管理,与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应具备之资格、条件、保证金数额与种类、申请进程、登记与变更、证照之申请、换发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