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17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进口报关时,应填送货物进口报单,并检附发票、装箱单及其他进口必须具备之有关文档。 出口报关时,应填送货物出口报单,并检附装货单或托运单、装箱单及依规定必须缴验之输出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档。 前二项之装箱单及其他依规定必须缴验之输出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档,得于海关放行前补附之。 前项文档如于海关通知之翌日起算二个月内未补送者,该进出口货物除涉及违法情事,应依相关规定办理外,应责令限期办理退运出口或退关领回;纳税义务人或货物输出人以书面声明放弃或未依限办理退运出口或退关领回者,依据或准用第九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报单,纳税义务人或货物输出人得检附证明文档向海关申请更正。 前项得申请更正之项目、期限、审核之依据、应检附之证明文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