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7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04
公私场所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格式,于废气燃烧塔使用前或于使用计划书内容异动前,检具废气燃烧塔使用计划书,报请地方主管机关审查,并依审查核定之内容操作。 前项废气燃烧塔使用计划书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废气燃烧塔之设计及操作条件说明,包含设计规格、母火数量、废气成分、总净热值、排放速度、母火燃料成分、吹驱气体成分及流量等。使用蒸气辅助燃烧型式者,应提出输入废气燃烧塔之蒸气量与废气量之重量比。 二、废气燃烧塔之监测设施说明,包括监测项目及设施规格等。 三、废气燃烧塔使用事件之废气采样位置及分析作业说明。 四、废气燃烧塔所属上游管线与制程、废气燃烧塔废气回收处理系统、水封槽、缓冲槽、气液分离设备、压缩机等设备之位置图、设计规格及制程流程图等。 五、废气燃烧塔使用频率、废气来源、污染物成分、总净热值、排放量分析。 六、已装设或预计增设之废气减量设备或措施、操作方式及逐年减量目标。 七、监测设施失效之替代方式,包括监测或检测方式等。 八、其他主管机关规定之项目。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内容,公私场所应于主管机关审查核定后五日内,上传至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