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6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04
废气燃烧塔应设置下列监测设施: 一、母火温度感应器及监视器。但本标准修正前已装设具备温度感应功能之母火温度量测器者,则不需拆除更换为母火温度感应器。 二、于导入废气之管线设置流率感应器及具显示总净热值之废气成分及浓度监测设施,石油炼制制程应加设总硫浓度监测设施。但本标准修正前已装设具流速测定功能之流量计者,则不需拆除更换为流率感应器。 三、供应母火之独立燃料系统流量计。 四、装设水封槽设备者,设置显示水封操作状态之水封槽压力计于水封槽前。 五、蒸气辅助燃烧型式废气燃烧塔设置蒸气流量计。 前项各款其监测设施校正及性能规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款母火温度感应器应连接至地方主管机关,每季有效监测时数应大于百分之九十五;并应于每次废气燃烧塔岁修时运行校正,且符合温度量测误差正负百分之二之性能规范。 二、第二款监测设施安装及性能规范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规定。 三、第三款至第五款监测设施应每年校正一次。 依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免设置废气成分及浓度监测设施者,仍应自行或委托依本法第四十九条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给许可证之检验测定机构每六天检测一次。 公私场所应于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机关申报前一季废气燃烧塔之操作时间、废气流量、排放速度、母火燃料气流量、水封槽之压力、总净热值、废气成分及浓度、蒸气流量及空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结果数据;其为具有石油炼制制程之公私场所,并应同时申报原油炼制量纪录。 第一项各款监测纪录及其校正纪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款废气燃烧塔母火监视器纪录应保存二星期备查。 二、第二款监测设施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规定。 三、第一款废气燃烧塔母火温度感应器、第三款燃料系统流量计、第四款水封槽压力计及第五款蒸气流量计应每一小时纪录一次一小时监测数据值,且应保存六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