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3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04
本章适用对象为公私场所具有石化制程或第十五条纳管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使用之废气燃烧塔。但专供天然气或液化石化气储槽设施及压力槽使用之废气燃烧塔,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