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 6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05-12-16
前条含挥发性有机物之物质,其贮存、使用及处理报告书内容应包括左列项目: 一、一般性项目: (一)制程型式、污染排放型式说明及平面配置图说。 (二)作业时间说明。 (三)涂料、溶剂及稀释剂中所含挥发性有机物重量百分率、体积百分率之测定及计算方法说明。 (四)各车型底涂面积及计算方法说明。 二、表面涂装作业项目: (一)各涂装单元之型式、涂装次数及月涂装量。 (二)干燥方式及设计最低干燥温度。 三、涂料及溶剂之回收方式、处理方式及所含挥发性有机物重量百分率之测定及计算方法说明。 四、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之型式、收集效率及测定效率之方法说明。 五、后处理单元及废气处理项目: (一)以热焚化炉为后处理单元者,应记录燃烧温度及燃烧气体滞留时间。 (二)以触媒焚化炉为后处理单元者,应记录触媒种类、气体滞留时间、出口气体温度及触媒床更换日期。 (三)以冷凝器为后处理单元者,应记录冷凝剂进、出口温度。 (四)以吸附器为后处理单元者,应记录吸附剂之种类、使用量、使用期限、更换频率、吸附床数目及进口气体温度。 (五)以其他单元处理者应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平衡计算项目: (一)涂料及溶剂原料月进货量及贮存量。 (二)各涂装单元之涂料、稀释剂及清洗溶剂之月使用量。 (三)涂料及溶剂之月回收量及处理量。 (四)后处理单元之挥发性有机物月处理量。 (五)排放管道挥发性有机物月排放量。 (六)非排放管道之挥发性有机物月排放量。 (七)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计算。 (八)符合排放标准之说明。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