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 5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05-12-16
汽车制造进程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之物质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数据,纪录应保存二年以上,以供主管机关查验。 前项数据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按月做成报告书,于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机关申报挥发性有机物之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