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 2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05-12-16
本标准专用名词及符号定义依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其他专用名词意义如左: 一、汽车:指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总号 9590 类号 D1037 定义之小客车、大客车、货车、牵引车及拖车、特种车、工程及农业用车、军用车。 二、表面涂装作业:指为保护或装饰车体,于其表面覆以膜层之作业。 三、底涂:指为保护车体钢板表面,或用以承受后续涂膜之第一道表面涂装作业。 四、底涂面积:指车体底涂之总面积,其计算应采左列公式之一: 2 x钢板净重 (㎏) (一)底涂面积(㎡)=───────────────────── 钢板原始厚度(m) x钢板密度(㎏/m³) 电着涂料干膜净重 (㎏) (二)底涂面积(㎡)=───────────────────── 电着涂料干膜平均厚度x电着涂料干膜密度 (m) (㎏/m³) (三)电脑辅助设计系统设计之钣金钢板面积(㎡)。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计算方法。 五、挥发性有机物:指含碳之化合物或其混合物于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烘烤及各种作业过程排放出者,但不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或碳酸盐、碳酸铵、甲烷及氟氯碳化物。 六、后处理单元:指挥发性有机物或其混合物之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物之单元。 七、干燥室:指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之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