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04
公私场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废气,不得使用废气燃烧塔处理。但遇紧急状况、开车、停车、岁修或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可之必要操作,不在此限。 前项必要操作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一、燃料气系统压力暂时性超出安全设置范围。 二、因释压阀故障造成泄漏。 三、因废气热值不足,补充之氢气、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产生之排放。 四、设备组件间歇性少量排放。 五、因反应器、蒸馏塔或制程设施操作压力高于释压设备设置压力,或操作温度高于最大设置温度之情形。 六、触媒或吸附剂之再生或活化,且经冷凝循环回收或煅烧处理后之排放。 七、其他因安全考量之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