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8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04
地方主管机关受理废气燃烧塔使用计划书或改善计划书之申请或变更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者,应于完成审查后十四日内通知公私场所,据以运行。 前项申请文档经审查不合规定或内容有欠缺者,地方主管机关应即通知公私场所限期补正。各次补正日数不算入审查期限内,总补正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补正总日数不得超过九十日。 地方主管机关受理废气燃烧塔使用计划书或改善计划书之申请或变更,经认定应补正数据者,其审查意见应一次性提出,除因公私场所补正文档而添加之审查意见外,后续通知限期补正时,不应有前次通知限期补正未列明之审查意见。 公私场所所提废气燃烧塔使用计划书或改善计划书预计使用废气燃烧塔情形超过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者,地方主管机关得依符合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操作条件径予核定使用计划书或改善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