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走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奖励办法|第 7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2-28
检举走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缉获物价值比率核发检举人奖金如下: 一、价值在新台币三万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三十计算。 二、价值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至十五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二十七计算。 三、价值超过新台币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四、价值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二十一计算。 五、价值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至九十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十八计算。 六、价值超过新台币九十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十五计算。 七、价值超过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十二计算。 八、价值超过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九计算。 九、价值超过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六计算。 前项奖金每案最高金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为限,其他法令规定之检举奖金优于本办法者,从其规定,择一领取。 检举奖金,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给与检举人奖金二分之一,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后,再给与其余奖金。 前项已发给之奖金,经判决无罪确定者,不予追回。 检举奖金,经检察官认定有犯罪事实依法为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者,给与检举人二分之一奖金。 检举奖金,分别于检察官提起公诉、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或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后,由受理检举机关通知检举人亲自具名领取。 检举人有数人时,奖金平均分配;其有先后者,奖金给与最先检举人。但其余检举人检举数据,对于破案有直接重要帮助者,得酌情给奖。 第一项缉获物价值以海关核定完税之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