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规费收费实施办法|第 12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1-14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长检疫作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延长作业依工作性质区分为检疫延长作业及动物隔离检疫延长作业。 二、延长作业时间区分如下: (一)平常日延长作业时间为上午六时至上班前,中午休息时间及下班后至下午十时前。 (二)假日延长作业时间为上午六时至下午十时。 (三)特别延长作业时间为每日下午十时后至翌日上午六时前。 三、检疫延长作业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平常日延长作业费每批二百元。 (二)假日延长作业费每批一千元。 (三)特别延长作业费每批二千元。 (四)运行检疫业务跨越前款不同作业时间者,仅收较高延长作业费之费用。 四、动物隔离检疫延长作业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平常日延长作业费每批二千元。 (二)假日延长作业费每批二千五百元。 (三)特别延长作业费每批三千元。 五、经核准注销延长作业者,其所缴之延长作业费应发还,或于其次批检疫物品申请检疫时予以抵缴,并在申请书内注明。 六、第三款、第四款所定按批计收之检疫延长作业费、动物隔离检疫延长作业费,同一申请人申报多批存置于同一处所之检疫物品,同时临场检疫者,其应缴延长作业费,按一批计收。 七、旅客及服务于车、船、航空器人员随身携带动植物检疫物品输入,在携带检疫作业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限额内,不另计收延长作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