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规费收费实施办法|第 13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1-14
输出入之检疫物品经检疫后,认须再为下列处理者,依下列规定计收检疫处理费: 一、熏蒸、消毒,依附表三计收检疫处理费。 二、海没、饲养、栽培、运送、销毁:依实际支出计收检疫处理费。 输出入检疫案件,除临柜自行缮打申请书或网络申报者外,每一申请案件计收申报数据键输费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