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第 7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7-01
本规则所称传热面积,指按照锅炉型式,依国家标准二一三九陆用钢制锅炉规定方法计算,且依下列规定分别测计之面积。但不包括过热器及节煤器之传热面积: 一、贯流锅炉:以燃烧室入口至过热器入口之水管,与火焰、燃烧气体或其他高温气体(以下简称燃烧气体等)接触面之面积。 二、电热锅炉:以电力设备容量二十瓩相当一平方公尺,按最大输入电力设备容量换算之面积。 三、贯流锅炉以外之水管锅炉,就水管及集管器部分按下列规定测计面积之总和: (一)胴体、水管或集管器,其一部或全部接触燃烧气体等,另一接触水、汽水混合物或热媒之面,为其接触燃烧气体等面之面积。 (二)以纵向装设鳍片之水管,其鳍片两面均接触燃烧气体等者,依其热传递种类,以鳍片之单面面积乘以下表相对应之系数所得之面积与水管外周面积相加之面积。 ┌───────────────────────┬───┐ │热传递种类 │系数 │ ├───────────────────────┼───┤ │两面受辐射热时 │一.○│ ├───────────────────────┼───┤ │一面受辐射热,另一面接燃烧气体等时 │○.七│ ├───────────────────────┼───┤ │两面均接触燃烧气体等时 │○.四│ └───────────────────────┴───┘ (三)以纵向装设鳍片之水管,其单面接触燃烧气体等者,依其热传递种类,以鳍片之单面面积乘以下表相对应之系数所得之面积与水管外周接触燃烧气体等部分之面积相加之面积。 ┌───────────────────────┬───┐ │热传递种类 │系数 │ ├───────────────────────┼───┤ │受辐射热时 │○.五│ ├───────────────────────┼───┤ │接触燃烧气体等时 │○.二│ └───────────────────────┴───┘ (四)以圆周方向或螺旋状装设鳍片之水管,以鳍片之单面面积(螺旋状鳍片者,以鳍片之卷数视同圆周方向之鳍片片数计算所得之面积)之百分之二十与水管外周面积相加之面积。 (五)以耐火材(含耐火砖)包覆之水管者,为管外侧对壁面之投影面积。 (六)以耐火材包覆之植钉管而单面接触燃烧气体等,为管之半周面积;包覆物全周接触燃烧气体等者,为管之外周面积。 (七)接触燃烧气体等之植钉管者,为植钉管外侧面面积总和之百分之十五与水管外周面积相加之面积。 (八)贝礼式水冷壁者,为接触燃烧气体等面之展开面积。 四、水管锅炉及电热锅炉以外之锅炉:锅炉本体中一面接触燃烧气体等,另一面接触水、汽水混合物或热媒之部分之面,为其接触燃烧气体等之面所测得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