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第 3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7-01
本规则所称小型锅炉,指锅炉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压力(表压力,以下同)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点一百万帕斯卡(MPa)以下,且传热面积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锅炉。 二、最高使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点一百万帕斯卡(MPa)以下,且胴体内径在三百毫米以下,长度在六百毫米以下之蒸汽锅炉。 三、传热面积在三点五平方公尺以下,且装有内径二十五毫米以上开放于大气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锅炉。 四、传热面积在三点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装有内径二十五毫米以上之U字形竖立管,其水头压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锅炉。 五、水头压力在十公尺以下,且传热面积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之热水锅炉。 六、最高使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一百万帕斯卡(MPa) 以下,(不包括具有内径超过一百五十毫米之圆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积超过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贯流锅炉),且传热面积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之贯流锅炉(具有汽水分离器者,限其汽水分离器之内径在三百毫米以下,且其内容积在零点零七立方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