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第 4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7-01
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分为下列二种: 一、第一种压力容器,指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接受外来之蒸汽或其他热媒或使在容器内产生蒸气加热固体或液体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过大气压。 (二)因容器内之化学反应、核子反应或其他反应而产生蒸气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过大气压。 (三)为分离容器内之液体成分而加热该液体,使产生蒸气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过大气压。 (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温度超过其在大气压下沸点之液体之容器。 二、第二种压力容器,指内存气体之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点二百万帕斯卡(MPa) 以上之容器而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内容积在零点零四立方公尺以上之容器。 (二)胴体内径在二百毫米以上,长度在一千毫米以上之容器。 前项压力容器如属高压气体特定设备、高压气体容器或高压气体设备,应依高压气体安全相关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