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走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奖励办法|第 4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2-28
各级主管机关为便利举发走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案件,应设置检举信箱或专线电话或传真电话或电脑网址,受理检举事宜。 前项受理机关受理检举事宜时,应立即通知当地海关、司法警察或其他相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