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制造业者检查办法|第 6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2-21
新设、迁移、扩建、复业或增加医疗器材品项之国产医疗器材制造业者,应缴纳费用,并填具申请书表二份及检附下列数据,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检查: 一、品质手册。 二、工厂登记证明文档。 三、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