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制造业者检查办法|第 2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2-21
应依本办法实施检查之药物制造业者如下: 一、经营药品制造、加工之业者。 二、经营医疗器材制造、装配之业者。 三、其他与药物制造、加工或装配有关之业者,包括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为研发而制造药物者、兼作药物标示及与分装或包装药物有关之业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