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适航检定管理规则|第 2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8-12
本规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装备:指作用失效时,将会危害航空产品安全运作之主要组件。 二、零组件:指使用于航空产品及其装备之零件、组件。 三、类型检定证:指对航空产品之设计,经审查核准发之证书。 四、补充类型检定证:指对已取得类型检定证之航空产品为重大设计变更,经审查核准发给之证书。 五、类型认可检定证:指对进口航空产品之设计,经审查核准发给之证书。 六、制造许可证:指对航空产品之制造,经审查核准发给之证书。 七、零组件制造者核准书:指对航空产品或装备更换及改装用零组件之设计制造,经审查核准发给制造者之文档。 八、技术标准规定:指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订、定之技术标准件最低性能标准。 九、技术标准件:指安装于航空产品上符合技术标准规定之材料、零组件或机载装备。 十、技术标准件核准书:指对技术标准件之设计及制造,经审查符合技术标准规定发给制造者之文档。 十一、制造许可持有者:指持有制造许可证、零组件制造者核准书或技术标准件核准书之制造者。 十二、适航指令:指由民航局或其他国家适航主管机关,于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可能存在影响飞航安全之因素,或其他相同类型之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亦可能发生类似情形时,通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运行强制性改正措施,或持续运作所应符合条件或限制之指令;且其属强制性持续适航信息。 十三、通用类航空器:指经民航局或原设计国之适航主管机关类型检定为通用类之下列航空器;此类航空器不得为特技飞航: (一)载客座位数十九人以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逾八千六百十八公斤之飞机。 (二)载客座位数九人以下且最大重量不逾三千一百七十五公斤之直升机。 十四、特技类航空器:经民航局或原设计国之适航主管机关类型检定为特技类之飞机。 十五、特种作业类航空器:经民航局或原设计国之适航主管机关类型检定为特种作业类之飞机。 十六、通勤类航空器:经民航局或原设计国之适航主管机关类型检定为通勤类之飞机;此类航空器不得为特技飞航。 十七、运输类航空器:指具多发动机并经民航局或原设计国之适航主管机关类型检定为运输类之航空器;此类航空器不得为特技飞航。 十八、自由气球类航空器:指非借由机械推动轻于空气之载人航空器,并经民航局或原设计国之适航主管机关类型检定为自由气球类之航空器;包含充气自由气球及热气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