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适航检定管理规则|第 3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8-12
类型检定证、补充类型检定证持有人或其授权用户、零组件制造者核准书或技术标准件核准书之持有人,其制造之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于使用中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下列情况之一,或因不符品质系统而出现缺陷有造成下列情况之虞时,应即通报民航局,并于故障、失效或缺陷确认存在后之二十四小时内,填具初步书面报告(附件一)陈报民航局: 一、航空器系统或设备之故障、失效或缺陷致着火者。 二、发动机排气系统之故障、失效或缺陷致发动机或航空器之结构、设备或组件损伤者。 三、驾驶舱或客舱内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者。 四、螺旋桨控制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者。 五、螺旋桨、旋翼桨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者。 六、于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者。 七、刹车系统使用中因结构或材料损坏致失效者。 八、因材料疲劳、腐蚀、强度不够或其他自发情况致航空器主要结构严重缺陷或损坏者。 九、结构或系统之失效、缺陷或故障致异常振动或抖振者。 十、发动机失效者。 十一、结构或飞航控制系统失效、缺陷或故障致干扰航空器正常操作而降低飞航品质者。 十二、在航空器使用期间,二个以上之空速表、姿态仪或高度表出现故障或失效者。 十三、在航空器使用期间,二套以上之发电机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者。 前项类型检定证、补充类型检定证持有人或其授权用户、零组件制造者核准书或技术标准件核准书之持有人,应向民航局提报其对该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调查之结果;于确认飞航安全相关事件或使用困难之发生,系因航空产品设计或制造之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况时,并应提报其针对该缺陷已采取或建议采取之补正措施。 前项补正措施应修改现存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之缺陷时,相关类型检定证、补充类型检定证持有人或其授权用户、零组件制造者核准书或技术标准件核准书之持有人应提供民航局研拟相关适航指令所需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