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适航检定管理规则|第 3-1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8-12
类型检定证及制造许可证持有人应创建安全管理系统,并订定安全管理系统手册,报请民航局备查后实施。该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识安全危险因子。 二、确保维持可接受安全等级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实施。 三、提供持续监督及定期评估达到安全等级。 四、以持续增进整体性安全等级为目标。 前项安全管理系统应清楚界定类型检定证及制造许可证持有人各层级组织所应负之安全责任,包括管理阶层所应负之直接安全责任并依附件五之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