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第 3 条|港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3-04-26
船舶入港,应于到达港区二十四小时前,出港应于发航十二小时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据实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预报表,载明航线、预定到达时间、吃水、船长、货运种类、数量、船员人数、随船人员人数、乘客人数、到达次一港及目的港等相关数据,国际商港应送航港局查核后,交由商港经营事业机构安排船席;国内商港应送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机关(以下简称指定机关)查核后安排船席。但遇有紧急情况时,得随时申请紧急入出港。 国际航线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除检附前项所定文档外,应另检附投保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之文档及压舱水申报单(如附件)。 国际航线及大陆地区海运直航航线之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发航前及到达前,申报船员名册及随船人员名册;有乘客者,并应申报乘客名册。 经营货柜运送者,应于到达卸货港五小时前,完成进口货柜舱位配置图之申报。 第一项及第二项入港预报,得由船长以传真或电报为之。 船舶文书数据,经航港局或指定机关查验合于规定者,除载客船舶外,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于船舶入港前,申办船舶出港预报单签证。数据未完备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船舶出港后五日内补正,并送航港局或指定机关查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补正船舶文书数据前,不得申办船舶出港预报单签证。 航港局或指定机关对下列各款船舶进出港,得另定签证作业要点,不适用第一项、第三项及前项之规定: 一、须在一特定时期内多次入出同一港口之公务船、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工作船及交通船等船舶。 二、未使用商港船席且未入出境之游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