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103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附表十四「h」 栏对个别货品所作之特别规定如下: 一、构造材料-在正常作业中可能暴露于货物之材料应能抵抗气体之腐蚀作用。此外,供货舱柜、附属管路、阀、装具及其他项目设备用之下列结构材料,不得供附表十四「h」栏规定之货物用: (一)汞、铜与铜基轴承合金及锌。 (二)铜、银、汞、镁与其他乙炔化合金属。 (三)铝与铝基轴承合金。 (四)铜、铜合金、锌与镀锌钢。 (五)铝、铜及其任一种合金。 (六)铜与含铜量大于百分之一之铜基轴承合金。 二、独立柜 (一)限以独立柜载运之货物。 (二)应以丙型独立柜载运之货物,其压力与温度之控制并应适用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货舱柜之设计压力应考虑及任何气垫压力或挥发气排泄卸载压力。 三、冷冻系统 (一)限采用第七十条第五款第二目之间接系统。 (二)载运易产生危险过氧化物货物之船舶,再冷凝之货物得以下列之一法避免形成非抑制性液体之停滞囊: 1.采用第七十条第五款第二目在货舱内具有冷凝器之间接系统。 2.采用第七十条第五款第一目与第三目之直接或合并系统。或采用第二目在货舱柜内具有冷凝器之间接系统,并将冷凝系统设计为能避免液体可能于任何处所积聚与滞留者。属不可能时,则应在该处之上流添加抑制性液体。 四、甲板货物管路 其直径超过七十五毫米者,所有之对接焊接头应要求百分之百之射线照相检验。 五、毒性气体探测器之固定设备 (一)气体采样管路不应导入或通过气体安全空间。当挥发气浓度到达安全初限值时,第九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之警报应予发生。 (二)不得以第九十六条第七款之可携式设备作为代替设备。 六、通气出口之防焰网 货舱柜于载运本章之货物时,其通气出口应具有易于换新之有效防焰网或经认可型式之安全罩。网与罩之设计应适当注意在恶劣气候状况下由于货物挥发气之凝结或结冰而阻塞之可能性。当取下该防焰网后并应装上普通之保护网。 七、电动潜水货泵 装配有电动潜水货泵之货舱柜,应具有设施以于易燃液体装载前、载运期中及卸载期中将其挥发气空间予以惰化至正压力。 八、氨 (一)除在敞露甲板区域者外,其电力设备应依第二章第七节对可燃货物之规定。 (二)氨系在温度摄氏零下二十度以上、挥发气压一点九巴时载运者,应有设施以于液氨导入前,使压力容器内及在碳锰钢材料制之管路内挥发气空间之含氧量尽可能减至最少,以使应力腐蚀产生裂缝之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碳锰钢以外其他材料制之管路,应经特别之考虑。 九、氯 (一)货物围护系统 1.各舱柜之容量不应超过六百立方公尺,所有货舱柜之总容量不应超过一千二百立方公尺。 2.货舱柜之设计挥发气压不应低于十三点五巴,并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及本条第二款第二目规定。 3.货舱柜在上甲板以上凸出之部分应有保护措施,以抵抗其全部为火焰所包围时之热辐射。 4.各舱柜应具有泄压阀二个。在舱柜与泄压阀间应设备适当材料制之爆裂圆盘,该圆盘之破裂压力应较泄压阀打开压力低一巴,该压力应设置于舱柜之设计挥发气压,但不低于表压力十三点五巴。爆裂圆盘与泄压阀间之空间应通过过流阀接至压力计与气体探测系统,并应采措施使该空间在正常作业中保持或接近大气压。 5.泄压阀之布置应使船上及周围环境之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由泄压阀泄出之气体应导经吸收设备以尽可能降低气压之浓度。泄压阀排出管路之布置,应在船舶前端之甲板平面向舷外排泄,并具有机械联锁设备能选由左舷或右舷之任一舷排泄,以确保经常有一管路开放。 (二)货物管路系统 1.其设计表压力不应低于二十一巴。货管之内径不应超过一百毫米。管路因受热之移动限使用弯管补偿之。凸缘接头之使用数量应减至最少,当采用凸缘时应为槽榫颈焊型。 2.管路系统之泄压阀应排泄至吸收设备,其依第六十七条决定流量时,并应考虑及通气管路中由泄压阀所生之背压。 (三)材料 1.货舱柜与货物管路系统应以适于该货物及适于温度摄氏零下四十度之钢材构成。纵欲用以载运较高温度之货物亦不例外。 2.舱柜应经热应力消除。机械之应力消除并不应接受为同等方法。 (四)仪表-安全设施 1.船舶应具有与货物管路系统及货舱柜连接之氯气吸收设备。该设备至少应能以合理之吸收率中和货物总容量百分之二。 2.应具措施当货舱柜在清除有害气体期中,不致将挥发气排入大气。 3.具有能侦测以体积计氯浓度至少为一百万分点之气体探测系统,其吸取点应位于: (1)靠近货舱柜空间之底部。 (2)泄压阀引出之管上。 (3)气体吸收设备之出口上。 (4)起居舱、服务与机舱空间通风系统之进口。 (5)货物区域前端、中部与后端之甲板上,以供于货物操作及进行清除有害气体时使用。上述气体探测系统应具有设置于五百万分点之听觉与视觉警报。 4.各货舱柜应设备有高压警报设备,于表压力等于十点五巴时发出音响警报。 (五)人员保护 除第三章第四节之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在起居舱区域内所提供之空间,应能由敞露甲板及起居舱空间方便迅速进入,并能迅速予以气密关闭。由甲板及由起居舱空间之其余处所进入该空间应经由空气闸。该空间之设计应能容纳船上之全部人员,并能提供至少能维持四小时之未受污染空气源。依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要求之消毒淋浴设备并应位于该空间之空气闸附近。 2.应具有压缩机与必要之设备以充注空气瓶。 3.在第五目之一所述之空间内应携备一套氧气治疗设备。 十、乙醚与乙氧基乙烯 (一)应备有深井泵或液压操纵之潜水泵以卸载该货物。该等泵之型式与设计应能避免液压施加于轴填函盖上。 (二)自丙型独立柜卸载货物采惰性气体置换法时,则货物系统应依预期之压力设计。 十一、乙烯化氧(环氧乙烷) 乙烯化氧之载运除应依第十五款规定外,应依下列之附加与修正规定: (一)货物围护与管路系统不得采用四一六型与四四二型不锈钢及铸铁。 (二)卸载限以深井泵或惰性气体置换法为之。泵之布置应符合第十五款第七目规定。 (三)应具有冷冻系统以使载运中之乙烯化氧保持摄氏三十度以下之温度。 (四)泄压阀应设置于表压力不低于五点五巴。其最大之设置压力应经认可。 (五)应具有第十五款第十七目规定之氮气保护垫,使货舱柜挥发气空间内氮之浓度在任何时刻以体积计不少于百分之四十五。 (六)应具有氮气系统以于载货前、载货中及载货后之任何时刻将货舱柜惰化。 (七)应具有第十五款第十九目及第八十五条规定之水雾系统,在火灾延至货物围护系统时自动操作。 (八)应具有投弃设备以容许在无法控制之自反应时将乙烯化氧紧急排泄。 十二、异丙胺与一乙胺 应具有第三条第三十八款所定义之隔离管路系统。 十三、甲基乙炔-丙二烯混合物 (一)载运该货物之船舶宜采第七十条第五款第二目规定之间接冷冻系统。未具有间接冷冻系统之船舶,得利用直接挥发气压缩冷冻代替之,但以其压力与温度之限制应依其经安定处理后之成分为准。对于经安定处理后成分可接受之样例而言,应具有下列之特性: 1.挥发气压缩机,在其运转期间应使挥发气温度与压力之增高分别不超过摄氏六十度及表压力十七点五巴,且在其连续运转时挥发气不致停滞于压缩机内。 2.由各级压缩机或同级往复压缩机各气缸导出之排泄管路应具有以温度引动之关闭开关二个,设置于温度摄氏六十度或以下作动;压力引动之关闭开关一个,设置于表压力十七点五巴或以下作动;泄压阀一个,设置于表压力十八点零巴或以下泄放。 3.第一目之二要求之泄压阀应符合第六十四条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要求排气于桅内,并不应泄入压缩机之吸入管。 4.当高压或高温开关作动时,在货物控制位置及驾驶室内之警报设备应发出音响。 (二)载运该货物之舱柜,其管路系统包括货物冷冻系统,应与其他舱柜之系统相互独立或隔离。该隔离适用于所有之液体与挥发气体通气管路及其他可能之接头,包括共同之惰性气体供应管路。 十四、氮 结构与附属设备包括绝热材料等应采能承受高浓度氧之作用者。在可能产生冷凝之区域,其通风应予特别考虑以避免富氧大气层之形成。 十五、氧化丙烯及以重量计乙烯化氧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之氧化丙烯与乙烯化氧混合物并未含有乙烯者: (一)载运该货物之舱柜应以钢或不锈钢构造。 (二)所有之阀、凸缘、装具及附属之设备应采适于该货物之型式,并应以钢或不锈钢或其他经认可之材料构造。在制造前所采用所有材料之化学成分应送请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核定。阀盘或阀盘面与其他磨耗构件应以含铬不低于百分之十一之不锈钢制造。 (三)垫圈之构造应采不与该货物起反应、溶解或降低该货物之自燃温度,并为耐火及具有适当机械性能之材料。面向货物之表面应为聚四氟乙烯(PTFE)或其惰性达类似安全程度之材料。含聚四氟乙烯或类似氟化聚合物作填料之蜗旋卷不锈钢得接受之。 (四)所使用之绝缘与迫紧,应采不与该货物起反应、溶解或降低该货物之自燃温度者。 (五)下列材料除经认可前予以试验者外,并不适用为该货物围护系统之垫圈、迫紧及类似之用途: 1.合成橡胶或天然橡胶,需与该货物接触者。 2.石棉或用于石橡之黏结剂。 3.含有镁氧化物之材料,如矿渣棉。 (六)装载与卸载管路应延伸至舱柜底部或任何集液坑底部一百毫米以内。 (七)货物之装卸载方式应使舱柜不致向大气排气。在舱柜装载中采用岸上回收挥发气之方法时,则连接于该货物围护系统之挥发气回收系统,应与所有之其他围护系统独立。卸载限以深水泵、液力操作之潜水泵或惰性气体置换法为之。各货泵之布置应确保当泵之卸载管路关断或阻塞时,货品不致有显著之发热,且卸载作业中货舱柜内之表压力能保持于零点零七巴以上。 (八)舱柜之通气应与载运其他货物舱柜独立,并应具有不必打开舱柜致与大气相通即能抽取该舱柜内容物样品之设施。 (九)供输送该货物之软管应以中英文标明「限转驳烯化氧 FORALKYLENE OXIDE TRANSFER ONLY」。 (十)应具有探测设备以探测该货物空间及围绕甲型与乙型独立柜货舱空间惰化后之含氧量,以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二以下。 (十一)应有设备以于拆卸通岸管路前,液体与挥发气管路中之压力能经由装卸管集箱之适当阀予泄放。但液体与挥发气不得排泄于大气。 (十二)舱柜应依货物装载、载运或卸载中预期所遭遇之最大压力设计之。 (十三)载运设计挥发气压低于零点六巴氧化丙烯及低于一点二巴乙烯化氧与氧化丙烯混合物之舱柜,应有冷却系统以保持货物于基准温度以下。至于基准温度系指未备有第二章第六节之货物挥发气压与温度控制时,在泄压阀设置压力下与货物挥发气体相对应之温度。 (十四)泄压阀之设置表压力不应于低于零点二巴,对于以丙型独立柜载运氧化丙烯时,其设置表压力并不应超过七点零巴,但载运乙烯化氧与氧化丙烯之混合物时,则不应大于表压力五点三巴。 (十五)装载该等货物之舱柜管路系统应与所有其他舱柜,包括空舱柜之管路系统及所有之货物压缩机全部隔离。装载该等货物之舱柜管路系统并未独立时,则所需管路之隔离应以移去短管件、阀或其他管段并在此等位置设备管口盖板达成之。该隔离之要求并适用于所有液体与挥发气体管路、通气管路与其他任何可能之接头,包括公用之惰性气体供应管路。 (十六)应备有显示全部货物管路系统及前目管路隔离要求所需设备管口盖板位置之货物装卸图。其副本应备于船上。 (十七)应具有氮气供应系统以使货物能载运于适当之氮气保护垫下,并应装有氮气自动补充系统,以防止由环境条件或冷冻系统失效致货物温度下降时舱柜表压力降至零点零七巴以下。气垫应采以体积计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之商业纯度氮气。该氮气自动补充系统得为经由减压阀连接于货舱柜之一组氮气瓶。 (十八)应备有氧含量计以于装载前后测试货舱柜挥发气空间,确使以体积计之氧含量在百分之二以下。 (十九)应具有足够能量之水雾系统,以有效掩盖装载歧管、与货物装卸有关之敞露甲板管路系统及舱柜突顶周围之区域。该水雾管路与喷嘴之布置应使有每分钟每平方公尺十公升之均匀分布率。该系统应能由现场及遥隔均能以手控制。其布置应确保任何溢出之货物被冲去。此外,当大气温度容许时,在装卸载作业中,应接有一条具有压力之输水软管与喷嘴,以供随时之用。 十六、氯乙烯 当货物未添加抑制剂,或其添加量不足时,舱柜与其附属管路系统应导入含氧量不超过千分之一之惰性气体以保持正压力。惰性气体保存或生产量应足以满足正常操作之要求与泄压阀之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