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89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货物区域内之空间,在正常货物操作期间人员需要进入者,其机械通气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电动马达室、货物压缩机与货泵室、含有货物装卸设备之其他围蔽空间及施行货物装卸作业之类似空间,应装有能由该等空间外控制之机械通风系统。该舱间外并应张贴需要利用此通风系统之警告标示。以铝或镁合金制之固定或转动组作与铁制之固定或转动组作之任何组合,不论其叶梢间隙大小,均应认系有火花之危险不得于此等处所使用。 二、机械通风之进气口与出气口布置,应确保有足够之空气流通于该等空间,使可燃或有毒挥发气体不致集聚,以保有安全之工作环境。在任何情况下,该系统以该空间总容积计之能量,每小时空气之更换不应不于三十次。但气体安全之货物控制室得酌减至八次。 三、该通风系统应为固定型。如为负压型者,得依所载货物之挥发气密度,准由该等空间之上部或下部抽风,或由上下部同时抽风。 四、装设电动马达以驱动货物压缩机或货泵之空间、机舱空间未装设有惰性气体产生器者、经认为系属气体安全空间之货物控制室及在货物区域内之其他气体安全空间,其通风均应采正压型者。 五、在货物压缩机室、货泵室及经认定为气体危险之货物控制室内,其通风应采负压型者。 六、自气体危险空间导出之排风管应向上排气,其排气位置在水平方向距起居舱空间、服务空间与控制站及其他气体安全空间之通风进口与开口,至少应为十公尺。 七、通风进口之布置应将由任何通风排气开口排出危险挥发气体再循环之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 八、自气体危险空间导出之通风管,不得通过起居舱、服务与机舱空间或控制站,但依第四章许可者不在此限。 九、液化气体船准备载运可燃货物者,驱动风机之电动马达应置于通风导管外。所有风机在其所通风之空间或与该空间相连之通风系统中,不应成为挥发气体引燃之火源。用于气体危险空间之风机及仅在风机处之风机导管,应采用左列无火花之结构: (一)非金属材料构造之动叶轮或罩壳,并已适当考虑及静电之消除。 (二)非铁材料之动叶轮或罩壳。 (三)沃斯田不锈钢之动叶轮或罩壳。 (四)铁质动叶轮或罩壳,其设计之叶梢间隙不少于十三公厘者。 以铝或镁合金制之固定或转动组件与铁制之固定或转动组件之任何组合,不论其叶梢间隙大小,均应认系有火花之危险不得于此等处所使用。 十、所有通风导管开口外应装设有不超过十三公厘方孔之保护网。 十一、各型风机应携备有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