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84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液化气体船不论其吨位,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龙头及水龙带仍应适用有关规则对货船之一般规定。但左列部分不在此限: 一、当消防泵及主消防水管依第八十五条允许供作水露系统之一部分时,该泵之能量及主消防水管与供水管之直径,不受有关规则对货船之限制。其对所有龙头所应维持之最低压力要求应在表压力至少为五.○巴。 二、龙头之数量与布置至少应使两股水柱能射达货物区域内甲板之任何部分及该甲板上货物围护系统与舱盖板部分。各龙头所配备之水龙带,其长度不得超过三十三公尺。 三、在任何管路交叉处与在艉艛前之各主消防水管上应装设停止阀,以隔离受损之管段。其在货物区域甲板上各龙头间之装设间距,不得超过四十公尺。 四、喷嘴应采经认可能形成水雾及水柱之两用型。 五、灭火系统之管、阀、喷嘴及其他装具应能耐海水腐蚀并不受火之影响。 六、机舱无人当值者,至少应有一台消防泵能在驾驶室内或货物区域外欠其他控制站内遥控起动,并接至主消防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