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86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液化气体船载运可燃货物者,应设备固定化学干粉系统,以扑灭货物区域甲板上艏艉货物操作区域之火灾。该系统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该系统及化学干粉应经认可适于匠载之货物。 二、该系统至少应能以两条手持软管或喷射与手持合并软管将干粉输至甲板上方敞露货物区域及甲板上货物管路之任何部分。该系统之驱动应利用专供此目的之氮气等惰性气体为之,该惰性气体应保存于干粉容器附近之压力容器内。 三、供货物区域用户,至少应包括两个独立自足式化学干粉设备,并附有附属之控制器、加压媒质固定管路、喷射器或手持软管。但载货容量不及一、○○○立方公尺之船舶,得经认可仅设备一个。该系统应具有之喷射器,其布置应能保护货物装卸歧管区域,并能就地与遥控引动及喷射。如该喷射器能由单一位置输送所需干粉至所有需要涵盖之面积,则并不要求能遥控瞄准。所有手持软管与喷射器应能在软管储置卷盘或喷射器处引动。在货物区域之后端至少应有一条手持软管或喷射器。 四、具有两个或多个喷射器、手持软管或组合之灭火设备,在干粉容器处应有独立之管及歧管,但设有经认可之适当设施能确保正常性能者不在此限。如该设备附有两根或多根之管时,其布置应使任何或所有之喷射器与手持软管能在额定之能量下同时或顺序操作。 五、喷射器之能量不应低于每秒十公升。手持软管应采不致扭结者,软管应附装有喷射率不低于每秒三.五公斤并能启闭操作之喷嘴,在最大喷射率下该软管应能由一人操作之。手持软管之长度不得超过三十三公尺。如在干粉容器与手持软管或喷射器间设有固定管路,其长度不应超过该管路在持续或间断使用中所能保持该干粉在流动之状态,且当该系统关闭时仍能清除干粉。手持软管与喷嘴之构造应能防风雨,或应储置于易于接近之防风雨室内或盖板内。 六、每一容器应储有定量之化学干粉,能供应各干粉设备所附之全部喷射器与手持软管至少达四十五秒之喷射。其由固定喷射器防护者,其范围应符合左表十二之要求: 表十二 ┌───────────────┬────────────┐ │固定干粉喷射器能量(每秒公斤)│最大防护范围之距离(公尺│ │ │) │ ├───────────────┼────────────┤ │ 一○ │ 一○ │ │ 二五 │ 三○ │ │ 四五 │ 四○ │ └───────────────┴────────────┘ 手持软管防护范围之最大有效距离应与软管本身之长度相等。如应予防护区域较喷射器或手持软管卷盘之位置显然高出甚多,其防护范围之距离,应另予特别考虑。 七、船舶装有艏或艉装卸装卸设备者,其化学干粉设备应另予增加,至少具有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要求之一个喷射器或一条手持软管以防护之。货物区域前或后之货物管路区域应以手持软管防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