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85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液化气体船载运可燃或有毒或两者兼具之货物者,应设备供冷却、防火与保护船员之水雾系统,该系统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其防护之范围应包括: (一)敞露之货舱柜突顶与货舱柜之任何敞露部分。 (二)在甲板上供保存可燃或毒性货物容器之敞露部分。 (三)装卸液态与气态货物之歧管及其控制阀区域、暨主要控制阀所在之任何其他区域,各该区域防护之范围至少应与其所备防滴盘面积相等。 (四)所有面向货物区域,通常并配置有人员之上层建筑与甲板室、货物压缩机室、货泵室、储有高度火灾危险物品之保存室及货物控制室之周界部分。但未储有高度火灾危险物品或设备之艏艛,其周界并不要求以水露防护。 二、其均匀分布之水雾,对水平投影面至少为每分钟每平方公尺十公升。对垂直投影面至少为每分钟每平方公尺四公升。对并无明显水平面与垂直面区别之结构,其能量应以水平面投影面乘以每分钟每平方公尺十公升或实际表面乘以每分钟每分钟每平方公尺四公升两者中较大值为准。 三、在垂直面上,保护较低区域之喷嘴间距,得将预计由高处流下之量予以计入。在喷雾总管每隔一段距离装设停止阀以隔离受损之管段。其控制如系集中设备于货物区域之后部,则可将该系统分为可以独立操作之两个或多个区段。但防护第一款第一目与第二目所述任何区域者,该区段应能涵盖该区域所包括之整个横向舱柜组。 四、水雾用泵之能量应足以同时输送所需之水量至所有之区域。如该系统系分为若干区段时,其布置与能量应能同时供水至任一区段及第一款第三目与第四目所述之表面。主消防泵得供水露系统之用,但其总能量应增加水露系统所需之水量。在任何情况下,在货物区域以外之主消防水管与水雾总管间应装设有通过停止阀之连接管。 五、通常供其他用途用之水泵,得经认可供水至水雾总管。 六、水雾系统之管、阀、喷嘴与其他装具,应能耐海水之腐蚀并不受火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