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102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液化气体船应依其计划载运之货品具有不同之船舶构造与设备,其最低要求如附表十四,该表各栏所用之符号其意义如左: a栏:货品名称。其后加注号者表示亦包含于化学液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内。 b栏:联合国编号。仅供参考之用。 c栏:船舶型式,其设计标准详见第十条。 d栏:要求丙型独立柜。如要求则以Yes表示。 e栏:货舱柜内挥发气空间之控制。 Inert 为惰性气体。 Dry 为适当干燥之空气。 f栏:挥发气探测。 F 为易燃挥发气体探测。 T 为毒性挥发气体探测。 O 为氧气分析器。 F+T 为易燃与毒性气体探测。 g栏:仪器 I: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二)目间接或不穿透货柜舱之封闭设施。 C: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间接或封闭设施。 R: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之间接、封闭或限制设施。 h栏:特别规定 依计划载运之货物作特别之规定。其编号之顺序为适用之条、项、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