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第 4 条|港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3-04-26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电脑设备与航港局、商港经营事业机构、指定机关或关港贸单一窗口连接者,船舶入、出港预报及相关数据得以电子数据发送。 前项电子数据经航港局、商港经营事业机构或指定机关电脑记录后,视为数据已送达航港局、商港经营事业机构或指定机关,电子数据经电脑记录之翌日起五年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查阅其所传输之电子数据,并得申请电子数据之传输时间及内容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