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第 7 条|港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3-04-26
船舶入港后,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据实填具入港报告单,载明船舶入港目的及船况,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机关查核。但航港局或指定机关可自电脑设备实时查找船舶入港动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