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制造业者检查办法|第 4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2-21
新设、迁移、扩建、复业或增加原料药、剂型、加工项目之国产药品制造业者,应缴纳费用,并填具药品优良制造评鉴申请表及检附下列数据,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检查: 一、通过硬件检查之证明文档或工厂登记证明文档。 二、填具制药工厂基本数据查核表,并依查核表所载事项检附工厂基本数据(Site Master File,以下简称 SMF)。 前项检查,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会同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赴厂检查之。